抽象危险犯是指 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须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叛逃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伪证罪
遗弃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施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这些犯罪在立法上被认为是具有抽象危险的,即它们的行为本身可能导致法益受到侵害,而无需具体评估每个案件中的实际危险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来判断是否存在抽象危险,从而认定这些犯罪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