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的管理主要属于 国务院或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具体管理部门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电的生产,除少数是化工、冶金等部门的自备电厂自行产经营外,绝大多数由能源部统一经营管理。1949年来,中国按地区设立了电业管理局(简称电管局),如北、华北、华东、西北、西南、中南电管局等,负责地区电网的生产和工程建设。
市电力局隶属于网局或省电力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和电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管理,还负责供电、农电、营业等工作。此外,市电力局行使地方政府管电的职能,对管辖系统外的地方电厂、小水电站等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综上所述,电力行业由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和 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具体执行机构包括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地区性电网管理机构(如电管局)和市电力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