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若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找到被告,法院将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关于公告送达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 六十个自然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计算。
公告送达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法院将在公告栏、被告的住所地、报纸、网络等公众可见的地方发布公告。
公告中应注明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期满后,即使被告未收到通知,也视为已经送达。
建议在决定启动公告送达之前,法院会先尝试其他常规的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以最大限度地确保送达的有效性。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