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正在装修的林先生向装饰公司提出增加装修项目,装饰公司一口答应,但前提是需要结清尾款。双方一言不合便吵了起来,装饰公司撂挑子走人了。林先生一气之下将装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装修款并支付违约金。
2024年,林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通过多方考察,选择了某装饰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总价款为20万元。
林先生认为装饰公司的要求非常不合理,双方协商未果,装饰公司突然撤场,双方又因为退款问题产生纠纷。不得已,林先生又找了一家装饰公司将房屋装修完毕。庭审中,被告一方辩称,其已购进了原告房屋所需的全部装饰材料,退款应扣除材料费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生活频道全媒体记者: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