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面积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房屋拆迁可安置面积一般以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
如果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应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在实际拆迁项目中,回迁安置项目通常会将户口人数作为安置面积的考量。例如,同一户籍的家庭人口可申购4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具体的人口核定范围可能包括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可按3人核定等。
拆除住宅房屋时,对被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包括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面积计算,承租房屋按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面积计算。
安置用房的居住面积按正式住房的居室面积计算,楼房门厅和起居室面积超过8平方米的,其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安置的居住面积。
对从城区等位置较好地区迁往位置较差地区或远郊区的居民,可按安置人口数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增加安置面积的,最多不得超过一个自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