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您的位置: 首页 > 常识 >

什么犯罪不能减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9:34:57    

暴力犯罪分子

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这些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法律对这类罪犯的惩罚较为严厉,减刑条件相对苛刻。

涉黑涉恶犯罪分子

涉及黑恶势力的犯罪分子,通常犯罪团伙严重、组织性强,对社会造成严重的恐慌与不良影响。这类罪犯的减刑也会受到严格审查,除非其在监狱内表现极为突出并能够完全脱离犯罪网络。

重大经济犯罪分子

特别是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如贪污、受贿、贿赂等,这些犯罪侵害了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虽然某些经济犯罪分子可能通过积极表现或退赃来争取减刑,但因为其犯罪造成的深远影响和社会不良影响,减刑往往会受到严格审查。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包括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法律对他们的处罚也更为严厉,通常不会给予减刑的机会。

贪污罪犯罪分子判处死缓后减为终身监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规定处罚。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这类犯罪一旦被判处死缓并减为终身监禁,则不得减刑、假释。

综上所述,上述犯罪类型在减刑过程中会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可能完全无法获得减刑。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