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无效是指 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抵押权的设定无效,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导致动产抵押无效的情形包括: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
对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进行抵押的财产不符合法定程序,如以违法、违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
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进行登记,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建议在签订动产抵押合同时,应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权属清晰,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以避免因抵押无效而导致债权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