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百科 实时讯息 常识
您的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勾结物流人员偷试卷狂赚千万!10人团伙被判刑,法院披露详情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4 14:55:00    

针对国家考试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域外机构组织的考试试题,如雅思考试、托福考试等,相关法律适用尚不明确。对于此类考试中试题泄露问题,应当如何定性,如何量刑?

4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记者注意到,其中就披露了一起与物流公司人员相互勾结,盗取雅思考试试题案件,法院给出判决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0人勾结盗取雅思试题牟利

考前一晚发答案给学员

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文联合崔某东、邹某、辜某等人为了牟取暴利,勾结负责运送雅思试题的物流公司内部人员丁某杰、周某,提前在考前将密封的试卷箱从物流网点秘密“拿走”。

为了掩人耳目,李某明关闭监控,制造出“无迹可寻”的假象。随后,一行人将试卷箱运至临时租赁的民宿,拆封箱袋,拍照、摘抄内容,再重新伪造密封,悄无声息地将试卷送回网点。

拿到试题后,辜某负责制作标准答案,安排崔某东等人雇佣写手针对作文题目撰写“范文”,其余几人单独或通过被告人徐某、刘某、梁某理等在全国各地招募考生,开设考前面授培训班并收取费用。每到考试前一晚,将提前准备好的当次雅思试题及答案发放给学员,让学员闭门背诵。

经审计,徐某文、崔某东、邹某参与场次涉及非法经营数额为1589万余元,辜某参与场次涉及非法经营数额为1547万余元。徐某、刘某、梁某理参与场次涉及的面授培训费用分别为140余万元、150余万元、600余万元,上述三人的获利分别为125万余元、42万余元、6万余元。

而窃取试卷的物流人员丁某杰、李某明窃取试卷相关场次涉及面授培训费用1300余万元,周某窃取试卷相关场次涉及面授培训费用200余万元。丁某杰收取徐某文给付款项130万元,并将其中的54万余元支付给梁某理,周某收取给付款项32万元。

法院:

侵犯著作权罪,而非商业秘密罪

我国刑法针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明确了相应罪名,但对于域外机构组织的考试,如雅思考试、托福考试等并不适用。

上海法院认为,窃取域外考试试题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刑法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域外考试试题因符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特征,故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观点认为域外考试并无明显的商业属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但考试试题凝结了编写人员的个性化选择和编排,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加以保护;另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均不符合上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文等10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获取雅思试题,并将其复制成面授材料,组织考前培训班发给考生。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文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款240万元;判处被告人崔某东、邹某、辜某有期徒刑3年,其他被告人也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至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徐某文、崔某东、辜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雅思考试每场次试题包含编写人员对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等的个性化表达,在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人徐某文等在考试前通过拍照、摘抄等手段非法获得雅思原题,并印制面授材料发放给参加面授培训的考生进行闭门背诵,其中面授材料包含的听力、阅读、作文题目与试卷考题内容基本一致,仅未附阅读文章,应当认定与权利人的雅思试题构成实质性相似,前述行为构成复制发行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及非法经营数额均巨大,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同时指出,雅思考试作为域外考试,权利人的组织行为不应视为市场经营行为,因此不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高院认为,该案通过对域外雅思考试试题是否符合商业秘密要件、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是否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评价等角度出发作出具体分析,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来源:上海法治报

编辑:冯颜

审核:钟玲

终审:彭德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