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法官的级别是 高级级别。具体来说,省法官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其级别相当于法官的三级,即高级法官三级。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我国的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其中高级法官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因此,省级法官在行政级别上通常相当于副省长或相应级别的官员。
综上所述,省级法官的级别为高级级别,具体等级为高级法官三级,并且其行政级别通常与副省长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