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是指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行政复议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行政复议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与行政复议中止不同的是,行政复议终止意味着对该复议案件的审理完全结束,以后不再恢复复议程序,而行政复议中止只是暂时中断,待障碍消除后还要恢复复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包括:
1.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6.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
这些情形下的行政复议终止,体现了对申请人自主权的尊重,避免了行政资源的无谓消耗,并确保了行政复议程序的连续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