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关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关系:
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产生,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基于一定的身份产生,如亲属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监护关系、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等。
例如荣誉权等。
人身关系的特点包括非财产性质、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并且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