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的追缴程序如下:
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如果被告人是在审理过程中死亡,原审理法院也可以受理申请。
法院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公告范围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法院的官方网站予以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示。
公告期满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有新的证据或情况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法院可以终止审理。
当事人对法院的没收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诉。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对于确实无法追缴的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中止执行,待有执行能力时再予执行,或者与法院沟通分期缴纳。
通过以上步骤,违法所得的追缴工作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