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以下情形属于过错:
过错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甚至办了酒席,拍了婚纱照,领取结婚证。
与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
对另一半长期用暴力解决问题,包括语言与身体上的伤害。
例如不给饭吃、辱骂体罚、长期不给治病等。
包括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行为,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夫妻一方失踪、夫妻因感情长期分居、婆媳关系长期紧张等。
这些过错行为在《民法典》第1091条和第46条中均有明确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只追究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不追究所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