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辞退是指 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人民警察在以下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 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 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辞退与开除的区别在于:
1.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而开除是公安机关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警察,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2. 辞退的原因和程序相对较为宽松,而开除则是因为警察的严重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警察辞退是一种针对不适合继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采取的人事措施,而开除则是针对严重违反纪律的警察采取的最严厉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