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没收”通常指的是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用于非法活动的财物或其他特定财物进行无偿收缴的处罚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违禁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黄色书刊等。
包括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虽系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例如用作赌资的金钱等。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用于犯罪的工具、设备等,应当予以没收。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包括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者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对于违禁品和无法变卖或拍卖的物品,可以予以销毁。
建议在具体操作中,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没收措施,确保没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