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等级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形式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而形成的效力层次体系。具体效力等级如下: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其他法律形式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效力等级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效力等级次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总结来说,法律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