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包含以下几类: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具有法律地位,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地方规章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