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遵循以下规定:
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行政拘留: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除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
司法拘留:由法院决定并执行,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妨害诉讼的行为,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出示拘留证: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送看守所羁押: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提请逮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时,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十日。
保障权益:拘留所应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禁止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接受监督:拘留所执法应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拘留期限: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15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日。
异地执行限制: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法院应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协助执行。
条件: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需严格把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拘留措施的合法、公正和透明,同时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