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登记的办理地点为 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4年1月1日起,市场监督部门不再受理动产抵押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当事人需要办理相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请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
因此,建议您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进行办理。在办理动产质押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1. 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