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的评定通常由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申请时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身份证原件、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等。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工伤鉴定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工伤认定材料。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综上所述,工伤等级的评定应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