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人民法院:主要受理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罪、诽谤罪等)。
人民检察院:主要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某个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法院可以通过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