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单58条”可能 指代多条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的第58条,具体内容和处罚措施如下: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违反该项规定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
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逆向行驶的;
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
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