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提存成立时,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因此提存物的所有权从债务人转移到债权人。
提存成立后,拟制发生债务清偿的效果,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提存范围内视为已经履行。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且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提存部门可以拒绝其领取。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务人实施提存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这些法律效果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减轻债务人的履行负担,并通过提存机关的中介作用确保提存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