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众斗殴罪中,“持械”通常指参与者携带并可能使用各种具有杀伤力的器械,这些器械包括但不限于:
如匕首、砍刀、长刀等,这些刀具具有锋利的刃口,在斗殴中很容易对他人造成切割、刺伤等严重伤害。
如钢管、棒球棍、木棍等,这些器械可以通过击打等方式伤害他人身体。
这些自然存在的物体在手中握持并用于攻击他人时,因其具有一定硬度和重量,也可被认定为持械。
例如将玻璃瓶改造成可用于攻击的锐器,或者用钢管和尖锐物品组合成的简易武器等。
虽然枪支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常规的“持械”定义,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枪支被用于斗殴,则明确属于持械。
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器械,如手榴弹等,在斗殴中使用会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需要注意的是,持械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进行判断,比如器械的获取方式、是否事先准备、在斗殴中的实际使用情况等。此外,一些虽然不是专门为了攻击制造,但在聚众斗殴中被当作攻击工具的物品也算持械,例如将酒瓶砸破后用破碎的部分进行攻击。
综上所述,持械的范围相当广泛,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可能用于攻击和伤害他人的物品。在聚众斗殴中,持有上述任何一种器械都可能构成持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