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他人财产需要以下手续: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详细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证据保全的具体情况。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且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
可以选择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保险,交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建议提前到对应法院核实保全所需要的材料,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法院要求,以避免因材料不足或格式问题导致申请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