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包括家具、电器、车辆、电子产品、古董、收藏品等已经使用过的物品。这些物品可能因为升级换代、不再需要或闲置过久等原因而被出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这适用于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价不超过原值。
根据同一通知,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等,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这类旧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总结来说,销售旧货包括个人或商家出售已经使用过的各类物品,包括二手商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税固定资产、旧机动车以及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这些销售行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