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开庭前法官的调查笔录应准备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陈述、案件的书证和物证、证人的证言、视听材料等。
主要记明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姓名、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原被告的诉讼请求、辩论发言、新证据、法律程序、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情况等。
反映勘验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包括现场情况、勘验方法、所得证据等。
记录搜查过程、地点、参与人员、搜查结果及所发现物品等。
记录调解过程、参与人员、调解协议内容等。
详细记录庭审过程,包括当事人陈述、证据、法律辩论等。
记录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的过程和结果。
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程和决定。
记录宣判的时间、地点、判决结果等。
记录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等。
记录执行死刑的过程和情况。
记录查封、扣押财产的详细情况,包括清单、物品描述等。
此外,根据技术的发展,笔录已不再是单一的记录行为,还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够证明笔录的可信性。
建议在制作笔录时,应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或调查的全部过程,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