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注重书证收集的全面性,让证据“说话”。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取证方法:
收集干部任免文件、履历表、岗位职责说明等,以证明被审查调查人的身份和职权。
重点关注被审查调查人签字审批的放款单、合同等文件,在贪污类案件中,关注被审查调查人涂改账目、使用虚假发票、用收据平账的证据。
收集受贿人为行贿人“打招呼”的证据,如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签批意见等。
对于因被审查调查人的职权行为造成的国家或集体资产损失,可以让有关部门出具损失证明文件或鉴定意见。
收集行贿人取出贿款的银行记录、领款凭证等,以证明行贿款的来源。
深度挖掘行贿人信息,固定其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形成“多对一”的证据群效果。重点调查行贿人的受益情况、具体请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后的反常操作、行贿细节(数额、时间、地点、环境、动机)等。
询问受贿嫌疑人行贿的数额、地点、时间及方式等,形成证据链。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行贿人犯罪的最重要证据。
收集受贿的现金本身以及用来包装现金的物品,如信封、纸袋等。这些物证可以通过数量确定、清单记录、现场勘查等方式来收集并证实其存在和与案件的关联性。
包括行贿人、受贿人的亲友、同事、下属等,他们的证言可以证实贿赂行为的发生及其具体情况。收集证人证言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使用电子取证设备保存电子信息,如支付银行存款的凭据、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假票据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重要证据来认定行贿受贿行为的犯罪事实。
包括相机记录现场信息、使用电子取证设备保存电子信息、对嫌疑人进行审问并保存笔录等。这些方法可以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法律证明力。同时,要注意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和补充,形成统一的证据链,以支持案件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