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您的位置: 首页 > 常识 >

案件证据有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8:56:57    

案件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例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也可以是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

被害人陈述:

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鉴定意见:

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指侦查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以及用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数据和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