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召开前应当提前 至少十天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具体规定如下:
1.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因此,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需要提前十天通知,以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