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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获改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4 09:56:00    

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备受关注的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抗诉案迎来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令胡某生等3人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在未尽催缴义务的过错范围内,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3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再审生效判决中,胡某生等上述6名董事均须对公司全部损失——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再审判决显示,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肇始于2015年1月。因商业环境发生变化,斯曼特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注意到公司股东仍欠缴近5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于是以公司名义,就上述欠缴出资向胡某生等6名董事主张连带赔偿责任。历经一审、二审之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胡某生等6名董事因未能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应对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生等6名董事不服上述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最高检受理该案后,于2021年3月29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历经多次调查核实、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和最高检检委会讨论决定,最高检以“公司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义务的性质相适应,再审判决判令胡某生等6名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案件就此进入第二次再审程序。最高法开庭审理,最高检院领导出庭,依法发表抗诉意见。之后,最高检院领导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会议。今年1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胡某生等3名董事就公司10%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与其过错相当的、违反勤勉义务的相应责任。”最高检办案人表示,董事的催缴义务与股东的出资义务性质不同,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不等同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办案组积极践行“三个善于”理念要求,注重行使调查核实权,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符合立法原意的考量——董事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当。尽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是在公司法修订之前,但监督要义也完全符合新修订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即将满一年之际,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保障公司法统一正确实施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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