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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决定发行500亿元储蓄国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6 18:19:00    

中新经纬6月6日电 财政部网站6日发布关于2025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25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5储蓄03,国债代码:251703,以下称第三期)和2025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5储蓄04,国债代码:251704,以下称第四期),现就第三期和第四期(以下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第三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1.63%,最大发行额250亿元;第四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为1.7%,最大发行额25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5年6月10日至6月19日,2025年6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6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三期、第四期分别于2028年6月10日、2030年6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代销。其中,已开通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电子渠道(包括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的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面和电子渠道代销,其他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面代销。承销团成员名单、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电子渠道开通情况详见附件。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购买每期国债不得超过300万元。

2025年6月10日,承销团成员通过电子渠道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2025年6月11日至6月19日,开通电子渠道的承销团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各渠道额度比例。2025年6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债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25年6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25年6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四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国家金库总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2025年6月10日至6月15日的发行款于2025年6月16日17:00前上缴,2025年6月16日至6月19日的发行款于2025年6月20日17:00前上缴。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汇款附言注明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缴款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例如:25储蓄03第一批1001。

(二)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一级资金清算方式为定期清算,一级资金清算计息比照本通知“三、提前兑取”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委托国债公司办理一级资金清算的本息资金支付。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储蓄国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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