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宁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宁阳县2025年青年人才购房券政策公告,发放范围及申领条件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居住环境,加快青年人才集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行青年人才购房券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年龄40周岁以下,在宁阳县行政区域内首次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购买县属国有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和非住宅用房)的,按照购房总价款15%、8%、5%、2%的比例,可分别申领最高15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购房券,购房券用于抵扣相应金额的房款。
二、申领资格条件
申请领取购房券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申领购房券时身份证实际年龄为准。
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外院校毕业生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博士层次人才应取得学历、学位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技师(含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视同专科、本科学历层次。
3.在我县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中央、省、市驻宁单位引进青年人才应至少在宁阳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引进青年人才应已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在宁自主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应依托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企业引进青年人才未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关系应在本地企业或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3个月及以上。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全县范围内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泰安市企业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未享受过我县退役军人购房券以及政府部门其他购房补贴、不动产办证奖补等政策。
5.每名人才只申领一次购房券,购房券申领后人才层次发生变化的,不再补发。一套商品住房只能使用一张购房券,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购房券申领条件的,只享受夫妻双方中最高层次人才相对应的标准。
三、申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人员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前申领人才购房券。2024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补领人才购房券。
四、房源
人才购房券使用房源主要是县属国有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房,一般应为现房,房地产项目已通过联合验收,产权清晰,经房产开发企业提出参与人才购房券配售房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现场核验后纳入配售房源。(详见附件1《宁阳县青年人才购房券房源信息》)
五、申领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既定房源看房、选房,初步达成购房意向,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前,填写《宁阳县青年人才购房券申领表》(附件2),连同房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意向证明、本人及配偶(房权共同持有人)身份证、结婚证、人才学历层次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宁阳县青年人才购房券申请材料清单》),交房产开发企业售楼中心,由房产开发企业初审后提出申请(详见附件4《房产开发企业使用青年人才购房券申请》),统一报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签备案窗口。
2.会审和公示。行政审批、人社、人才、财政、住建、房管、医保等部门集中会审,确定人才申领资格、层次、购房券金额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会审符合条件的,面向社会公示5天(自然日)。
3.领取购房券。申请人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签备案窗口签字领取购房券。
4.购房券使用。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本人使用。购房券所标注金额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抵现金使用,交给房产开发企业。办理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持有人须为人才本人,或者本人与配偶等人共同持有。购房券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3个月之内须完成购房、网签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
使用购房券购买的房屋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上须注明“人才购房券”相关标记,自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确需交易的,须将所享受的购房券补贴全额返还到县财政指定账户。
自2024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购房且符合人才购房券申领条件的,可提交《宁阳县青年人才购房券申领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原件(加盖“人才购房券”标记后退回)及复印件,交房产开发企业售楼中心,由房产开发企业初审后提出申请,统一报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签备案窗口。
六、资金兑付
使用购房券购房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由房产开发企业持券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签备案窗口提交资金兑付材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无异议后提请县财政拨付资金,资金兑付到房产开发企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不予兑付相应购房券资金。人才购房券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管理发放,受益财政承担。
七、工作保障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购房券发放统筹协调、政策解释、人才资格复审、补贴资金申请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筹集、审查、公布、购房补贴查重、信用管理和督促协调房产开发企业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购房券发放、网签备案、不动产办证补贴查重、不动产权登记、所购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核查、配合资金追缴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学历、社保缴纳情况核验认定、享受泰安市企业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查重等工作;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房源筹集和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审查等工作;县医疗保障局负责驻宁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核验;县财政局负责购房券资金审核、资金兑付保障和资金追缴等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商品住房缴税手续办理服务;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负责协调银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事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宁阳县管理部负责做好购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购房券资金兑付前,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发放购房券的人才资格进行复审,对发现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购房券的,取消本人及其配偶享受人才购房券资格;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房产开发企业,收回购房券资金,不再列入人才购房券配售房范围,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本政策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2023年1月19日印发的《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阳县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1号)失效。
八、咨询电话
1.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科:5638017(房源信息咨询)
2.宁阳县委组织部人才工作服务中心:5635079(人才购房券政策咨询)
3.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房产交易科、网签备案窗口:5639008(购房券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办理网签备案登记)
不动产登记窗口:5390076、5390077、5390078(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4.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5628558(学历认定、享受泰安市企业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查)
社保中心:5625907(社会保险缴纳核查)
5.宁阳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5639007(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核查)
6.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
税政二股:5688059(企业纳税、个人所得税缴纳查询)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5689507(房产相关税缴纳手续办理)
7.宁阳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大厅综合业务窗口:5630108(驻宁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核验)
8.宁阳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银行保险科:5626988(会同有关银行提供按揭贷款办理咨询)
9.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宁阳县管理部:5637969(公积金贷款办理咨询)
附件:
附件1 宁阳县青年人才购房券房源信息.pdf
附件2 宁阳县青年人才购房券申领表.docx
附件3 宁阳县青年人才购房券申请材料清单.pdf
附件4 房产开发企业使用青年人才购房券申请.docx
中共宁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阳县财政局
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阳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4月28日
(大众新闻记者 王洪涛 实习生 蔡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