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陪护的时间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以下是具体的参考条款和解释:
工人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证明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
对于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理,实践中几乎没有异议,一般轻伤者通常只计算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果员工受伤较重,出院后仍需要护理,特别严重者可以在整个停工留薪期都计算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
建议
住院期间护理:通常由医院根据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开具陪护单,明确需要护理的人数和时间。
出院后护理:如果工伤职工在出院后仍需护理,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来确定护理期限。
长期护理:对于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医疗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护理期限和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