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一种融资方式,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通常是动产或某些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质押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在债权未受清偿前以质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如果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返还。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除非质权合同另有约定。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费用,然后用于偿还主债权及其利息。
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质押财产价值减少。如果出质人不提供担保,质权人可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并优先受偿。
在债务未按时履行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变卖应参照市场价格。
质权人有权将质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经出质人同意。
质权人可以选择放弃其质权,但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可以质押的权利种类繁多,包括:
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
债券、存款单等金融凭证
仓单、提单等物流凭证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在进行质押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质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各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