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地税体系下的税种主要涉及地方经济活动,包括以下几种:
对企业、个体经营者从事应税服务、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转让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征收的税。
对个人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征收的税。
对地方所属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
对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如矿产、水资源、森林等)征收的税。
对房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的税。
对城市房地产的拥有者征收的税。
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对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对使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税。
对取得车船使用牌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
对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等征收的税。
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征收的税。
对不动产的购买、赠与、交换等行为征收的税。
对屠宰牲畜征收的税。
对举办筵席征收的税。
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取得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
对农业生产征收的税。
对某些特定的农产品征收的税。
对畜牧业征收的税。
随增值税、消费税等征收的附加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
随地方税收征收的附加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
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等,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为支持残疾人就业征收的基金。
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费用。
这些税种主要用于地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如教育、医疗卫生、地方道路维护等,能够体现地方特色和需求,促进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