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存档的期限主要分为 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具体保管期限如下:
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公证档案,例如收养证明、解除收养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婚姻证明、离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证明等。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并作为证据留存的公证档案,保管期限为六十年。例如证据保全、招投标公证等。
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并作为证据留存的公证档案,保管期为二十年。例如生存、健康等证明。
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建议
公证处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合理划分保管期限,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对于重要法律文件和历史记录,应列为永久保管,以便长期查考和利用。对于在较长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档案,应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六十年。对于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档案,可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为二十年。同时,公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