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事先持书面请假手续送分管领导同意或主要领导审批。
请假半天的,由办公室(中心)负责人审批并告知分管领导,报综合办公室备案;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报综合办公室备案;请假两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确认,镇主要领导审批,报综合办公室备案;请假七天(含)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确认,镇主要领导审批,行政编制需向组织部备案,事业编制需向人社局备案。分管领导请假需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公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均须履行请假手续,经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原因请假不能按时返岗的,续假手续必须到期前一天办理,程序与请假手续相同。
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销假。
签批后的假条一律存放在综合办公室,作为备案资料。
未按规定请假而未来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请同事凭有关证明代为办理,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较长假期需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全年请事假(冲减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旷工1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终第13个月工资奖励。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作秩序和效率,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请销假制度需要严格遵守,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