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具体来说,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此外,拆迁工作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管,例如区监察委、区政法委、区建设委、区信访办、区房地局、街道等部门,它们负责对拆迁单位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拆迁引起的矛盾。
因此,动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同时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