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下的车辆应当强制报废: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根据车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等。
如果车辆经过修理和调整,但仍无法满足国家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的国家标准,则应当强制报废。
对于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即使经过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仍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强制报废。
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如果在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能取得合格标志,则应当强制报废。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的,应当强制报废。
当机动车的登记被依法撤销时,应当强制报废。
如果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认定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则应当强制报废。
当机动车的使用性质或登记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处理。
对于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等,其所有人可以选择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处理。
如果车辆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应当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