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而作出的拒绝注册的决定。商标驳回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会先检索数据库中是否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如果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被他人申请或注册,就会根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的申请。
如果申请商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商标也会被驳回。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在商标取名和商标设计时,如果刻意模仿其他知名品牌,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商标过于简单或没有明显的可识别性,通常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苹果”不能作为苹果这种水果的商标。
商标自身带有夸张性宣传或不良影响,也会被驳回。
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注和禁用条款,也会导致商标被驳回。
包括盲查期、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语、违反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的规定等。
综上所述,商标驳回的原因多种多样,申请人需要仔细审查自己的商标设计,确保其独特性、合法性,并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