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 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将被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此外,如果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他们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建议社区戒毒人员在报到前仔细阅读并了解相关规定,确保按时报到,以便顺利进行社区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