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整顿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如果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经过所有表决组的通过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则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重整计划经所有表决组通过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如果普通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法院可以行使强制批准权(谨慎手段)。
清算组完成清算后,会向法院递交清算报告申请破产程序终结。法院经过审查后,破产程序终止。
如果无外部重组方参与,可以通过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途径解决债务问题。
对于关联公司丧失财务独立性的情况,可以开展合并重整,并在召开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裁定。
如果重整程序无法解决债务问题,可以通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整体打包处置破产财产的方式解决。
这些步骤构成了破产整顿的基本流程,旨在帮助债务人恢复财务健康,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体的实施细节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