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可中止履行。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情形,如安全、环境、法律合规等问题。
如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图纸要求,严重不具备安全施工操作条件,野蛮施工,或擅自施工等。
施工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如使用不合格材料、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停工,进行检查或解决问题时,施工方应配合并停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劳动者因工伤不能进行正常工作时满足停工条件。
如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等。
停工条件旨在确保施工活动的安全、环保和合法性,保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停工条件的满足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