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回避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与所处理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为了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可以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其他人代理。行政回避的范围通常包括:
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配偶、姻亲等。
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的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如果工作人员之前作为证人或鉴定人参与过案件,可能会因其证言或鉴定结论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当事人的监护人,则应当回避。
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某个社团的成员,并且该社团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如果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存在明显的不利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确保所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都能被考虑。
行政回避的规定旨在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防止因个人利害关系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