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 曾规定有四种惯犯,具体包括: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
多次诈骗公私财物,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
以走私活动为常规职业或主要活动,且走私数额巨大。
以投机倒把活动为常规职业或主要活动,且投机倒把数额巨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惯犯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已经被取消。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典型的惯犯概念,但仍有结合犯和复合的一罪等情况存在。
此外,虽然《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常业惯犯,但这并不意味着赌博行为本身构成独立罪名,而是将反复实施的赌博行为类型化成为一个犯罪构成,因此只成立一罪,而非数罪。
综上所述,惯犯包括的罪名有:
1. 盗窃罪
2. 诈骗罪
3. 抢夺罪
4. 走私罪
5. 投机倒把罪
6. 赌博罪
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罪名在当前刑法中已不再作为惯犯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