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试用期内,则提前 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单位批准。
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处于试用期内,则提前3天通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