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如果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适格主体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例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如果担保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则该合同无效。
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除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接受担保,否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债权人存在过错,例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误导保证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可以免责。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发挥想象力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
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分担方式。这些情况均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