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证明收赃不知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行为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对于所收款项的来源和性质并不知情。例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行为人在进行交易时并没有意识到这些款项是犯罪所得。
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常商业交易习惯或日常生活需要等方式来体现并没有故意采取掩饰、隐瞒所收款项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行为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线索,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收赃款不知情可以通过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不知情的事实。例如,找知情的人证明自己不知情销赃,经过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可以作为不知情销赃的根据。
行为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来源是合法的,例如通过银行流水、合同、发票等文件来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当事人应当提供确实对其赃物性质不知情的录音录像证据,以证明自己在收受赃物时并不知情。
嫌疑人的口供应当前后一致,并且符合逻辑,如果口供相悖,机关部门可以驳回收赃不知情诉求。
如果行为人具有客观证据证明其不知情,应当及时告知承办人员,以便承办人员了解并查询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证明收赃不知情需要综合多种证据和情况来进行,包括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行为符合正常商业交易习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物证和书证、证人证言、证明财产来源合法、提供录音录像证据以及保持口供一致等。通过这些证据和情况,可以有效地证明行为人在收赃时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