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确保其医疗费用得到全面保障。
残疾军人每月可以领取国家发放的残废补助金。
残疾军人家庭可以获得“光荣之家”称号。
包括子女就学、本人行车等优待。
国家民政部每年10月颁发标准,根据致残原因和等级发给残疾军人,具体金额可查询当地民政局网站。
医疗保险优惠
1-6级伤残由国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7-10级伤残享受与企业员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若家庭困难,可申请自费部分报销50%。
残疾军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半价优惠乘坐飞机、火车、长途汽车。
在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免费乘坐。
1-6级残疾军人可以免费参观风景名胜景区,如黄山、张家界、九寨沟等。
7-10级残疾军人可以享受半价优惠。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
残疾军人若生活、生产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特等及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残疾的,其家属享有定期抚恤金。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减轻其家庭负担,并体现国家对其牺牲和贡献的认可。残疾军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享受上述相应的待遇和保障。